(2015)宜开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挺与徐敏臻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挺,徐敏臻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2015)宜开民初字第59号原告张挺。被告徐敏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挺与被告徐敏臻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张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徐敏臻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挺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敏臻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挺撤回对被告徐敏臻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张挺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嘉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