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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凯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唐代毅等申请执行王玉平租赁合同纠纷(2015)凯执字第12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代毅,何中碧,王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唐代毅。申请执行人何中碧。被执行人王玉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凯民初字第2312号和231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唐代毅、何中碧申请执行王玉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按照本院(2014)凯民初字第2312号调解书,被执行人王玉平应于2015年1月31日前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唐代毅、何中碧租金31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535.00元;本院(2014)凯民初字第231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玉平应于2015年1月31日前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唐代毅、何中碧加工砂石款77000.00元,但被执行人王玉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王玉平还应承担执行费57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2014年11月12日,唐代毅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王玉平在余凯高速公路第六项目部的材料款620000.00元,同时查封了担保人唐建华、潘忠翠用于担保的位于凯里市***路北侧7号安居楼1单元6层10号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王玉平在余凯高速公路第六项目部的材料款400275.00元至本院在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14010001201100023402账号上,余下款项解除财产保全。二、解除对担保人唐建华、潘忠翠所有的位于凯里市广场西路北侧7号安居楼1单元6层10号住房一套的查封(产权证号为:凯房权证私字第020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荣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承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