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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张军发盗窃、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发,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宾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军发。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发犯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启平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黄琪担任记录,被告人张军发、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8月上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军发驾驶其红色三轮摩托车,携带白色塑料桶(25公升装)至宜宾县泥溪镇新泥村红家组乐宜高速公路桥下,采取拧开油箱盖后用塑料管抽油的手段,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红色东风大力神牌货车内的柴油盗走,窃得柴油4桶重约100公升,并随即销赃给吴某某。2014年10月20日凌晨,张军发采取上述同样的作案手段,将重庆市明龙劳务公司停放在宜宾县泥溪镇新泥村红家组成贵高铁工地的2台挖掘机油箱内的柴油盗走,窃得柴油8桶重约200公升,并随即销赃给吴某某。2014年11月2日晚,张军发采取上述同样的作案手段将被害人欧某某停放在泥溪镇泥溪六中场坝内的一台挖掘机、一台汽车(拖车)内的柴油盗走,窃得柴油3桶重约75公升。其后,被欧某某追回。2014年11月初,吴某某支付给张军发购柴油款3000元。2014年11月17日,宜宾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鉴定意见,确认:张军发盗窃的上述柴油价格254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军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军发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柴油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张军发、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军发与被告人吴某某系邻居。吴某某知晓张军发曾因盗窃被判刑之事。事前,张军发向吴某某提出有柴油要卖,后经二人协商吴某某以每桶130元的价格向张军发购买柴油。2014年8月上旬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军发驾驶三轮摩托车并携带容量为25公升的白色塑料桶到宜宾县泥溪镇新泥村红家组乐宜高速公路桥下,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该处的货车的油箱盖拧开,用塑料管抽油的方式将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4桶约100公升,销赃给被告人吴某某。2014年10月20日凌晨,张军发采取上述同样的作案手段,将停放在宜宾县泥溪镇新泥村红家组成贵高铁工地的重庆市明龙劳务公司的二台挖掘机油箱内的柴油盗走8桶约200公升,销赃给被告人吴某某。2014年11月2日晚,张军发采取上述同样的作案手段,将被害人欧某某停放在泥溪镇泥溪六中场坝内的一台挖掘机、一台拖车内的柴油盗走3桶约75公升。欧某某发现柴油被盗后在张军发处将柴油追回。2014年11月初,吴某某支付多次向张军发购买柴油的油款3000元。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张军发、吴某某被抓获归案。2014年11月17日,宜宾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鉴定意见,确认张军发盗窃的上述柴油价值2543元。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侦查程序合法。2、鉴定意见,证实2014年11月19日宜宾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起诉书指控的被盗柴油进行了物价鉴定,确认张军发所盗柴油价值2543元。3、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20日对宜宾县泥溪镇新泥村新泥组王代兵住宅旁成贵高铁施工工地便道进行现场勘验,现场放有一辆黄色挖机和一辆蓝色挖机。黄色挖机被撬,蓝色挖机有的油箱盖被拧开,后被事主盖上。经事主描述,两台挖机内总共约有560公升柴油被盗。现场西面15米处的公路路边斜坡上,有大片杂草倒伏,现场遗留大量疑似柴油的液体。4、搜查证及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图片,证实2014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张军发、吴某某及证人张某某住宅进行搜查,提取到张某某家厕所内存放的疑似张军发盗窃柴油时使用的13个25公升塑料桶、6个50公升塑料桶、5根塑料管。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当场予以扣押。2014年12月5日,对张军发的红色无车牌号无发动机号和车架号车厢为黄色的三轮摩托车一台予以扣押。5、辨认笔录,证实曾某某在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9号就是2014年10月20日凌晨在其家背后将黄色三轮车推走的人。6、三轮摩托车图片四张,证实张军发柴油时的用于作案的工具摩托车外观情况。7、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军发在供述其于2014年8、9月份所盗100公升柴油及2014年国庆节后一天凌晨所盗150公升柴油,因张军发未供述清楚被盗柴油车辆车牌号码,且被害人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且经公安机关调查未找到该案涉案车辆和被害人,故无法查证该案详细情况。8、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1982年、1983年、1987年、1992年、1997年、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分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2008年1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因犯盗窃罪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7月14日刑满释放。9、抓获说明,证实2014年11月6日,公安民警将张军发、吴某某抓获。10、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张军发、吴某某的身份情况及案发时二被告人均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今年9月29日在泥溪镇新泥村成贵高铁段作业帮邓贵海开挖掘机的。2014年10月20日,他上班给其开的神钢牌挖机装满油后开了5个小时左右,晚上没有动车,正常情况下挖机的油可以工作20个小时,按时间计算他的挖机昨晚上被盗了300升左右的柴油,价值2250元。今天他看见挖机的油箱被撬,旁边有柴油,公路坎下的地里翻了一辆黄色比较新的三轮车,撒满一地柴油。他旁边的一辆沃尔沃牌的挖机柴油同时被盗,那辆车可能被盗了同样多的柴油,因为那辆车装满是300升,只工作了2个小时,被盗了价值2000元钱的柴油。1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0日约6时许,他听见外面轰的一声,7时许,她出去做活时看见一辆三轮摩托车翻在小地名“水井田”的地里,她去看见有两个男子在旁边,地里还流了柴油,她喊对方赔了她200元钱的青苗费。1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张军发的妻子。张军发有个绰号叫“泥猪儿”。张军发有时隔几天有时隔十多天在半夜就说出去拖油,每次都是早上回家的,他用一台黄色三轮车拖的油。张军发前后共拿了8、9000元钱给她。张出去拖油的次数多,具体有多少次她记不清楚了。她知道张军发半夜出去都是偷别人的油,她也说过张军发,但张说他晓得哈数。2014年11月1日,张军发喊她一起到吴某某家去结账,到家后张军发说吴某某结了2000元的油钱给他。14、证人欧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吴某某的妻子。吴某某主要在家经营挖掘机生意。“泥猪儿”叫张军发,张的家就在他们修理店的坎上,张没有正当职业,以前因偷东西被判过几次刑。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12时许,她见汽修厂店内放着3、4个装25公升的白色塑料桶,还闻到有柴油味,吴某某告诉她是张军发放在那里的要晚上来拿走,第二天她就没有看见塑料桶了。她知道张军发卖给吴某某的柴油是偷来的,她知道后劝吴某某不要再买张军发的柴油了,之后吴某某怎么做的她不清楚。2014年11月10日,吴某某说张军发的妻子要生小孩了,说他拿了四千多块钱给的油钱给张军发。15、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0日早上7时许,他看见有两个人在公路上,公路下面有一个淡黄色的三轮车比较新,但好像没有牌照。他就问对方,对方就说是从新明过来的车子为让车就滚下路面去了。后来那两人还喊来了吊车把三轮车吊了起来,其中那个身高1.7米左右,大约五十多岁,黑黑的有点瘦、短头发说话像本地口音的长型脸男子就开三轮车朝观音方向走了,另一个1.6米高,盘子脸有点胖的约40多岁的短发本地口音的男子就开着一辆皮卡车走了。16、证人代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有两辆吊车。2014年10月20日早上7时许,古柏乡的吴某某打电话说喊他到泥溪方向路口不远处一座桥那里帮忙其朋友吊一个三轮车上来。他是7点45分左右到的吊车地点,大概花了10分钟左右就把那辆黄颜色的比较新的三轮车吊起来了,三轮车上没有东西,但公路边上以及翻三轮车的位置处有油,是汽油还是柴油他没有注意,但凭他的经验应该是柴油的味道,当天他收了吊车费600元,吴还欠他100元。吴某某当天开的是辆白色皮卡车。吴某某在古柏开修理厂,还经营挖掘机。当时在现场的还有个40多岁,1.6米左右中等个子的人。1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和张军发是同母异父的兄弟。民警在他家厕所猪圈那里搜出来的塑料桶和胶管可能是张军发放置的,因他早上6点钟出门干活到下午6点下班才回家,别人肯定没人敢放东西在他厕所里。他的厕所只有一块竹篱笆挡着,又没有上锁。他也不知道张军发是什么时候放的这些东西。18、被害人冉某某的陈述,证实他是重庆明龙劳务公司管理人员,现在在成贵高铁宜宾县泥溪镇新泥村红星组工地负责机械管理。他来报案是因2014年10月20日7时许,他放在泥溪镇红星组工地上的二台挖机的柴油被盗,其一台神钢挖机被盗柴油约300升,一台沃尔沃挖机被盗柴油约260升的柴油,总共被盗约560升柴油,价值4200元钱。当天早上他到工地去时,看见一台吊车在离他们工地二三十米远的公路上吊一台比较新的、黄色三轮摩托车,三轮车吊起来后就走了,后来他发现三轮车滚到坎下的土里有很多柴油。19、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上旬的一天晚上9时30分许,他的红色东风大力神货车放在泥溪镇高速公路出口往泥溪方向的高速桥下的公路边休息,他在车里一直睡到第二天早上5时许,醒来后他检查车子时发现他车子油箱盖被撬坏了里面的柴油被抽干了,被盗了约300多升柴油,价值2300元钱。事发时没有报案是想遭了就算了,现听说派出所抓了一个偷油的贼他才来报案的。20、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3日早上8时许,他的驾驶员杨浩告诉他说停靠在原泥溪六中坝坝头的拖车、挖机油箱内的柴油被盗了。后来他将此事告诉了吴某某,吴某某让他第二天去问下张军发,说有可能是张干的。11月4日早上上,他就去找了张军发叫张还他的柴油,后来张军发在他家背后拿出3桶柴油还他。他被盗的柴油价值约600元。21、被告人张军发的供述,证实2014年8、9月时,他曾告诉吴某某其修高铁朋友想弄(偷)点油来卖,后来他和吴谈成每桶油130元。吴某某知道他卖的油是偷来的,他偷油卖是想补贴家用。第一次偷油是在2014年8、9月的一天凌晨,他开起三轮车到泥溪高速出口的200米的高速路桥下,盗窃了一辆绿色大货车的柴油。当时大货车的油箱是用一个布套套住的,他取下布套并在大货车油箱里抽了近4桶柴油。盗油后他就沿路返回古柏家里。当天早上他就把油拖出来按每桶130元卖给吴某某了,一共卖了520元。第二次是距他第一次偷油约一个星期后的一天晚上,他骑三轮车从古柏到泥溪方向的快速通道。大概是凌晨一点多钟,他骑到泥溪镇高速出口的桥下的公路边,看见停放着一辆红色大货车,那车的油箱锁是挂锁的而且没有上锁,他就将三轮车开到距大货车100米远的地方停下,用事先准备好的塑料桶抽了4桶满的柴油,抽完就回了古柏。当天早上天还没亮,可能是4、5点钟,他去找吴某某说有个朋友偷的油要卖,吴某某就开起辆银灰色的皮卡车将4桶油拉回去了。这次还是130元一桶,共卖了520元。钱是吴某某当天下午拿给他的。第三次是10月10日晚上12点过,他在泥溪镇初级中学的岔口公路上看见一辆红色大货车,油箱盖子是用挂锁锁了的。他就把三轮车开来停在大货车的前面,将事先准备好的油桶、胶管从三轮车上拿下来,再用修车用的随身改刀把大货车的油箱盖撬烂,锁撬开,在用管伸入油箱在油箱里抽了6塑料桶油装到三轮车上,后发现三轮车打不燃火就打电话喊吴某某给修车,吴某某5点多钟才来的,把他的三轮车修好就回家了。他是在当天晚上才把油拉到吴某某那里卖的,还是每桶130元,这次一共卖了780元。第四次是2014年10月20日凌晨一两点钟,他开三轮车到泥溪镇小地名三岔路往泥溪方向约150米的一个桥上,看见桥下修成贵高铁的工地上有两台挖掘机,一台油箱是用手套套住的,一台没有上锁,并且两台都有柴油。后他就用事先准备好的塑料桶和胶管分四次在挖掘机上抽了7桶半的柴油,直到抽不出来了为止。他准备返回时,一辆四桥大货车从泥溪方向开来,不知是啥原因就把他连车带人弄翻倒在桥下的一块豆子地里,柴油也撒了些在豆子地里。他害怕别人看见,就把装柴油的桶放在豆子地坎下,用包谷杆盖好,才给吴某某打电话喊吴给他把三轮车吊上来。因吴的车忙不过来,就打电话到观音喊了辆吊车来吊的三轮车,他花了吊车费600元,因油撒到了豆子地里还赔了200元钱的损失费给那土地的主人。当天晚上他才开三轮车返回把8桶柴油直接拖到吴某某的修理店,因翻车撒了些油,所以这8桶油都没有满,吴某某这次只拿了1000元钱给他。第五次是在2014年11月1日晚上12时许,他开着三轮车往泥溪六中方向走时看见一台拖车和一台挖掘机停在坝子,他也是拿出备好的工具在挖掘机油箱抽了2桶,拖车只抽了1桶,共3桶后原路返回古柏的。油在车上放了一天,第二天晚上他将这3桶油还给了被盗柴油的欧姓失主。他不晓得此人是怎么知道是他偷的油。他将偷的油都卖给了吴某某,是按每桶130元钱卖的,共计有3000元钱,吴某某是在2014年11月1日一次性把钱结给他的。之前他在吴某某处借了1000元,这晚吴某某就只结了2000元钱给他。他因害怕2000元被没收,所以之前说的是吴某某是每次结账给他,他平时家用把钱花销了。他盗窃用的塑料油桶是他买的和在吴某某拿的,大概有20个塑料桶。抽油的塑料管也是他买的,这些东西他平时都放在他哥哥张某某家的厕所里面的猪圈里头,他还用柴渣渣盖着。他放这些东西他哥哥不知道他没有给哥哥说过。2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称他家旁边张军发到他的修车厂来耍问他买不买柴油,他就答应了。第一次是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早上8点过,张军发打电话说有几桶柴油,每桶25公升,他以130元钱一桶给张买的,这次买了几桶他记不清楚了,这些油是他用摩托车运回去的。第二次的时间大概是9月上旬的一天早上7、8点钟的时候,张军发喊他去拉柴油,他还是像第一次一样拖了几桶油回到了修理店。第三次的时间是9月下旬或10月上旬的一天早上,张军发在他的楼下喊他,之后张军发把其的车厢内的柴油转到了他的油桶里。最后一次是2014年10月21日早上,张军发到他的修理店卖了四桶半的柴油给他。十多天前,张军发问他要不要油,他知道张军发翻车打翻油的事情派出所肯定要调查,他就说不要了并一次性支付张军发3000元钱,但扣除了张之前向他借来买三轮车的1000元后,他只给了张军发2000元现金。他知道张军发以前因为偷东西被处理过,所以知道张军发卖的这些油肯定是偷来的,他就是图便宜前后共张军发买了22桶约550升油。他妻侄儿欧某某的挖机柴油被偷了,他就叫其去找张军发,张军发答应还欧某某的油。他因为打牌输了钱,就给老婆说拿了4000元给张军发。2014年10月20日凌晨5点左右,张军发打电话说其三轮车在泥溪贯口桥那儿翻了,他帮张军发联系观音代林的吊车来把张军发的三轮车吊起来的,后他听见对面三四十米远的工地上挖机老板在说挖掘机油箱里的柴油被盗了,他就问张军发柴油是不是在这儿偷的?张军发说是。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财物而低价予以收购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张军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军发、吴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各自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军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二、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兴江审 判 员  黄 萍代理审判员  叶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