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蒋满堂与蒋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满堂,蒋保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922号原告:蒋满堂。被告:蒋保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满堂与被告蒋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满堂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满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8元,减半收取1309元,由原告蒋满堂负担。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