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沙某与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合提别克·沙哈提,杨文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8号原告:沙合提别克·沙哈提,男,哈萨克族,1979年3月出生,牧民,现住新源县。被告:杨文宗,男,回族,1977年10月出生,农民,住巩留县。原告沙合提别克·沙哈提诉被告杨文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原告沙合提别克·沙哈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合提别克·沙哈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合提别克·沙哈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沙合提别克·沙哈提承担。审判员 吴 宏 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艾肯拜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