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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杨强与孙力所有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强,张志国,孙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杨强申请执行人张志国被执行人孙力本院在执行杨强、张志国与孙力民间物权纠纷案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54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力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齐子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