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6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华商博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华商博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656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商博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848号。法定代表人张宁,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7号201幢二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范丽华,董事长。北京华商博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大民(商)初字第147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华商博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照民事调解书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给付违约金2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442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金融机构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在车辆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在房屋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调取被执行人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企业工商档案,未发现其有注册资金不实、股东投资不到位的情况。本院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商博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商博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524428元及利息,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147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商博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方展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