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俊钦抢劫罪,李俊钦流氓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俊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14号罪犯李俊钦,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福鼎市人。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22日作出(1994)宁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俊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16日作出(1995)闽刑终字第9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以其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原判流氓罪的处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5年9月2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8日作出(1997)闽刑执字第3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又于2000年5月16日作出(2000)闽刑执字第1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6年8月25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10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9年1月4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1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4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俊钦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平机工种,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因积极履行号长、信息员职责,累计奖励10分。2012年7月至2014年10月共获得达标分18分,2012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俊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0年5月16日至2015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