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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古某与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7号原告:古某。委托代理人:许双凤,武邑县建设路德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本院受理原告古某与被告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原、被告在举证期间内均未提供被告宋某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属河北省武邑县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宋某的身份证显示其住所地属××××县,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刘宗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