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古某与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7号原告:古某。委托代理人:许双凤,武邑县建设路德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本院受理原告古某与被告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原、被告在举证期间内均未提供被告宋某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属河北省武邑县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宋某的身份证显示其住所地属××××县,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刘宗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