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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城民初字第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徐晓丽、陆萌萌等与陆永胜、王凤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丽,陆萌萌,陆子轩,陆永胜,王凤兰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城民初字第01293号原告徐晓丽,农民。原告陆萌萌,学生。原告陆子轩,儿童。法定代理人徐晓丽(原告陆萌萌、陆子轩的母亲),农民。被告陆永胜,市民。被告王凤兰,市民。委托代理人叶为孝,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晓丽、陆萌萌、陆子轩诉被告陆永胜、王凤兰分割赔偿金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明确具体诉讼请求,故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晓丽、陆萌萌、陆子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徐晓丽、陆萌萌、陆子轩(原告已预交6350元)。审 判 长  李正坤人民陪审员  汤 滢人民陪审员  祖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馍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