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东阳市港新针织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港新针织有限公司、东阳市太阳城陶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014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西路3号。负责人:张晓,行长。被告:东阳市港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服装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新浩,董事长。被告:东阳市太阳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环城北路82号。法定代表人:王泉锋,执行董事。被告: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镇白泥坎村。法定代表人:骆雪飞,执行董事。被告:东阳市康迪皮塑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下一塔村。法定代表人:王泉锋,执行董事。被告:王新浩。被告:骆雪飞。被告:王泉锋。被告:朱巧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与被告东阳市港新针织有限公司、东阳市太阳城陶瓷有限公司、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朱巧波、王新浩、骆雪飞、王泉锋、东阳市康迪皮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蔡琪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