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长山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行为借记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长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46号原告:黄长山,男,生于1953年11月2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晓鹏,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帅,行长。委托代理人:贾松环,女,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向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长山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行为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长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长山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长山负担。审 判 长 苏晓伟审 判 员 任 超人民陪审员 张 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