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3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3804号原告刘某某,男,195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蒋某某,女,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詹勃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