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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民终字第3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伍七生与厦门舜达物流有限公司、柯志钦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七生,厦门舜达物流有限公司,柯志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方庆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终字第32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伍七生,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国斌,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舜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忠,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柯志钦,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1212659-1。负责人程凤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芳,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庆茂,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伍七生因与被上诉人厦门舜达物流有限公司、柯志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方庆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伍七生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伍七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伍七生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伍七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南日代理审判员  袁爱芬代理审判员  陈贤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文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