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彭文彬与陈国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文彬,陈国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彭文彬,男,生于1935年12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罗永俊,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朝阳,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强,男,生于1978年6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北路149号。负责人:李晓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文彬诉被告陈国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文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文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依法免交。审判员 郭 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