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民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功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功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15号,组织机构代码:58245071-3。法定代表人董家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宇宙,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镇溪支行信贷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王功交。申请人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功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功交在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41599.80元。申请人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功交在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41599.8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玉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谭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