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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1-09-18

案件名称

张永军与上海岳雅服饰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永军;上海岳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3322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军,男,汉族,1970年7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被执行人上海岳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申请执行人张永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岳雅服饰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闵劳人仲(2014)办字第516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岳雅服饰有限公司不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故权利人申请执行人张永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潘永华、审判员卫亚东、代理审判员程如龙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向执行依据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纳税、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证券买卖的调查,目前在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2月10日申请人考虑到被执行人的现实情况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视被执行人的现实情况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法不悖应当予以准许。今后若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向本院请求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闵劳人仲(2014)办字第5169号裁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永华审 判 员  卫亚东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沈 雷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