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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姜执字第02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泰州市瑞海运输有限公司与杨小进、秦月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瑞海运输有限公司,杨小进,秦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姜执字第02770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瑞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在泰州市姜堰区经济开发区马厂路586号。法定代表人顾志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小进。委托代理人杨秋梅。被执行人秦月萍。泰州市瑞海运输有限公司与杨小进、秦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泰姜开商初字第0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杨小进、秦月萍应向泰州市瑞海运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30000元、支付利息(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430000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返还该公司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7750元。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11月4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从经协商于2015年2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债务284000,在两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8日前先行偿还44000元后,余款240000元由两被执行人自2015年3月起,于每月20日前偿还7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两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执行费635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该和解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和本院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因和解协议的履行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泰姜开商初字第0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杨小进、秦月萍不履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泰州市瑞海运输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网喜审 判 员  尤方成代理审判员  穆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