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李宽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宽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139号罪犯李宽平,现在怀化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日作出(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李宽平死刑,缓期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5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6月29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93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宽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49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宽平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3年5月24日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怀中刑执字第31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4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李宽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四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李宽平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宽平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08.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宽平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有多次违规被扣分,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宽平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熊一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