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镇江市佳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佳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40号原告镇江市佳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北於村。法定代表人高健。委托代理人赵广浩,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科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围工业区第五栋301。法定代表人毕功义。原告镇江市佳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科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广浩、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毕功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开始有业务往来,截止2014年4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5097.54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5097.54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4年4月21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货款与被告计算的货款有一万多元的差额。另外,被告暂时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增值税发票》、《采购订单》、《发货单》、《快递单》显示,原告向被告供应接头等产品,包括2012年5月7日供货货款为2280元,2012年5月15日供货货款为3030元,2012年7月18日、2012年7月19日、2012年7月27日三次供货货款合计为10917.50元,2012年8月7日供货货款为15600元,2012年8月17日、2012年8月22日、2012年11月15日三次供货货款合计为1900元,2012年12月28日供货货款为5200元,2013年3月12日至2013年4月24日期间17次供货货款合计为106250.30元,2013年5月10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6次供货货款合计为56516元,2013年9月14日至2013年11月21日期间4次供货货款合计为26750元,2013年12月11日、2014年1月18日2次供货货款合计为6500元,以上货款共计234943.80元。原告提交的《银行入账单》、《商业承兑汇票》显示,被告于2012年7月11日支付原告货款5310元、于2012年9月24日支付原告货款10917.50元、于2013年7月26日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于2013年9月30日支付原告货款30000元、于2013年10月24日支付原告货款18618.76元、于2013年11月12日支付原告货款15000元、于2014年1月20日支付原告货款30000元,以上共计129846.26元。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被告称原告向其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以上事实,有《增值税发票》、《采购订单》、《发货单》、《快递单》、《银行入账单》、《商业承兑汇票》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增值税发票》、《采购订单》、《发货单》、《快递单》、《银行入账单》及《商业承兑汇票》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在2012年5月至2014年1月期间多次向被告供货的货款共计为234943.8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129846.26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5097.54元。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5097.54元,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事项,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4年4月21日起支付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科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市佳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05097.54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4年4月2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晓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秋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