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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张万月与李成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成海,张万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3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万月。上诉人李成海因与被上诉人张万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委托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李成海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4300元,逾期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李成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成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飞潮审 判 员  叶希希代理审判员  吴润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杨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