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与滁州百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滁州锦福元实业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滁州百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滁州锦福元实业有限公司,滁州久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滁州市凯翔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金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国建,杨彬,XX,周晔,陆刚,陈锋,黄孟琼,黄外峰,叶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法定代表人:万瑞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叶,女,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该支行员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滁州百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066512-3。法定代表人:周国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滁州锦福元实业有限公司(担子段)。组织机构代码56069440-X。法定代表人:黄外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滁州久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98606-9。法定代表人:周晔,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滁州市凯翔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29444-0。法定代表人:陈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金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36690-9。法定代表人:林小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国建,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杨彬,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XX,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被执行人:周晔,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被执行人:陆刚,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被执行人:陈锋,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黄孟琼,女,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黄外峰,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叶兴海,男,汉族,1980年2月29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与被执行人滁州百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滁州锦福元实业有限公司、滁州久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滁州市凯翔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金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国建、杨彬、XX、周晔、陆刚、陈锋、黄孟琼、黄外峰、叶兴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提供抵押的房产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等原因,目前难以组织评估、拍卖进行处置。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