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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法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佟淑颖、庄绪、庄绪鹏申请执行闫志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淑颖,庄绪,庄绪鹏,闫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虎法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佟淑颖,女。申请执行人庄绪,女。法定代理人佟淑颖,女。申请执行人庄绪鹏,男。法定代理人佟淑颖,女。被执行人闫志文,男。本院在执行虎林市人民法院(2013)虎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佟淑颖、庄绪、庄绪鹏与被执行人闫志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04979元整。因被执行人闫志文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泽民审判员  葛海波审判员  耿 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