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周永宁与吴志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7号原告周永宁,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179。被告吴志鹏,男,汉族,身份证地址河南省中牟县,公民身份号码:×××2932。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宁与被告吴志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宁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永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21元,由原告周永负担。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