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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周永宁与吴志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7号原告周永宁,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179。被告吴志鹏,男,汉族,身份证地址河南省中牟县,公民身份号码:×××2932。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宁与被告吴志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宁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永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21元,由原告周永负担。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