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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后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韩玉林与侯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林,候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后民初字第17号原告韩玉林,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被告候梅,女,1970年9月7日出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原告韩玉林与被告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玉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候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玉林诉称,多年前被告丈夫杨树东(别名杨来,已病故)向原告借款3万元,2014年2月12日杨树东还了部分借款后,将下欠的13600元书写了借条,2014年5月被告的丈夫杨树东病故,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推拖不予偿还,所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6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2014年2月12日借据1份,以证明原告与杨树东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事实。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证据:1、杨树东户籍证明1份,以证明杨树东已故;2、杨树东与候梅的夫妻关系证明1份,以证明杨树东因病死亡后,该笔债务应由候梅承担相应责任的事实。被告候梅未到庭,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2日被告候梅的丈夫杨树东向原告借了3万元现金,当时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从2010年至2014年间杨树东陆续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2014年2月12日杨树东将下欠的13600元借款向原告重新书写了欠条,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另查明,被告候梅与杨树东于1992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杨树东于2014年5月8日死亡。本院认为,被告候梅的丈夫向原告借款13600元,虽未约定还款时间,但原告有随时主张清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告候梅作为杨树东的妻子,在杨树东死亡后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候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玉林13600元。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候梅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温惠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超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