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蒋雪静与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雪静,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3-1号原告:蒋雪静。被告: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雪静诉被告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雪静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蒋雪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的银行存款60万元。二、如被告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60万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鸿飞审 判 员 白丽娜人民陪审员 刘海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梦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