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福建省建昌建设有限公司与武夷山金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建昌建设有限公司,武夷山金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武��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52号原告福建省建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法定代表人张积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锦和,该公司职员。被告武夷山金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苍海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建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夷山金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省建昌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按照规定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省建昌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仁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许菁晶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