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珲民二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田配斌与延边三木涂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配斌,延边三木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珲民二初字第748号原告:田配斌,男,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住珲春市。被告:延边三木涂料有限公司。住所:珲春市。法定代表人:李传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配斌与被告延边三木涂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配斌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配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48元,由原告田配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金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