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孙占顺与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占顺,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1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占顺,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村望园里房信八处余门。法定代表人刘炳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峰,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孙占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占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占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孙占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宝莉代理审判员 吕琳超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