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李仪彪与天津市宝坻区肆强肉食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仪彪,天津市宝坻区肆强肉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后西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984号原告李仪彪,居民。被告天津市宝坻区肆强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后西苑村。法定代表人白振来,经理。第三人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后西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席呈谦,主任。原告李仪彪诉被告天津市宝坻区肆强肉食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后西苑村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仪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5元,由原告李仪彪负担。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