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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曾少强与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大同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少强,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大同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7号原告曾少强,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重启,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19662-5。法定代表人黄建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雅林,福建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大同石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93338-6。法定代表人林雪花,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曾少强诉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大同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少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050元,减半收取为29525元,由原告曾少强负担。审 判 长  尤江岚审 判 员  陈纯金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尤加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