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曾少强与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大同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少强,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大同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7号原告曾少强,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重启,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19662-5。法定代表人黄建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雅林,福建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大同石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93338-6。法定代表人林雪花,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曾少强诉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大同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少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050元,减半收取为29525元,由原告曾少强负担。审 判 长 尤江岚审 判 员 陈纯金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尤加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