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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张志红与崇汉宝、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327号原告:张志红,女,1971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张金文,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崇汉宝,男,1971年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负责人:张安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俊,该公司安全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升国,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常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帆,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允治,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红与被告崇汉宝、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红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红撤回对崇汉宝、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