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一默与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默,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沙法行初字第00011号原告张一默,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永豪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联芳花园显丰大道56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刘凡,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杨洪亮,男,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法制支队民警。委托代理人徐永华,男,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原告张一默诉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玉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审判员唐金玉、人民陪审员周行庆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一默,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委托代理人杨洪亮、徐永华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一默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一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一默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张一默。审 判 长 张玉晶人民陪审员 周行庆人民陪审员 唐金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罗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