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向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244号罪犯向洪,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5日作出(2012)怀中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2026年9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向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向洪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32.9分。该犯在服刑期间无严重违规记录,此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缴纳罚金票据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洪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完成生产任务,无严重违规记录,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洪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高审判员 向松柏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谌东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