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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开商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扬州市帅然贸易有限公司与扬州商城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帅然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商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开商初字第00133号原告扬州市帅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扬菱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陈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丽,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商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维扬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张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星明,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帅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商城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帅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50元,由原告扬州市帅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东庆代理审判员  黄迎凯代理审判员  姜 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王超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