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闽民申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郭灿明与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郭灿明,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闽民申字第5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郭灿明,男,回族,1967年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王子清,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跃通,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朝阳路**号。法定代表人:余承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金,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安绪,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新店镇新店村。负责人:尤晓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金,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安绪,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郭灿明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郭灿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张序涛代理审判员 念保源代理审判员 沈瑞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成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