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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金华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010号罪犯王金华,无业。罪犯王金华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11月19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2011)亭刑初字第036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1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13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18日止)。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金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夹控犯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建议将罪犯王金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八天。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金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金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八天(刑期至2015年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