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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韩磊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磊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22号罪犯韩磊霞,女,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长葛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磊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于2012年10月19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韩磊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韩磊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0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韩磊霞和黄会献预谋后,黄会献伙同赵保庆、张跃民窜至长葛市大周镇韩某某家,采取挖墙掏洞方式盗窃电缆铜线500公斤,韩磊霞驾驶三轮车将所盗电缆铜线运回家中。后被告人韩磊霞伙同黄会献将电缆铜线500公斤以24000元卖给刘强,韩磊霞分的赃款600元。经鉴定,500公斤电缆铜线可得400公斤光亮铜价值23200元。2010年11月份一晚,被告人韩磊霞和黄会献、赵保庆、杨国安窜至长葛市大周镇韩某某家中,盗窃电缆铜线475公斤,销赃后赃款分肥。经审理查明,罪犯韩磊霞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2014年9月连续获表扬2次,2013年11月获记功1次,2014年12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喻某、石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韩磊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并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磊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人民陪审员 :闫恒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姜新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