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吴新田与刘世耀、李东娥、虞荣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田,刘世耀,李东娥,虞荣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吴新田,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侯衍松,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世耀,男,汉族,农民。被告李东娥,女,汉族,农民。被告虞荣春,男,汉族,农民。原告吴新田与被告刘世耀、李东娥、虞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新田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新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新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新田负担。审 判 长 柯曾峰代理审判员 王 乐人民陪审员 邹来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