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唐月国、王志兰与李洪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月国,王志兰,李洪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681号原告唐月国。原告王志兰。被告李洪伟。原告唐月国、王志兰与被告李洪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李洪伟驾驶鲁Q×××××号大型轿车一辆或价值7万元的其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洪伟驾驶鲁Q×××××号大型轿车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价值7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