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培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410号原告王培海,男,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志恒,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培海于2015年2月10日以需要准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培海负担。审判员 梁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