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周振辉与程佩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振辉,程佩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周振辉,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程佩先,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民二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50487.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6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佩先举家迁出,查无下落,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周振辉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程佩先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在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梨民二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程佩先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管 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