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百超诉被告安静、王志文、安增生民间借贷纠纷封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百超,安静,王志文,安增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刘百超被告安静被告王志文被告安增生原告刘百超诉被告安静、王志文、安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志文所有的冀H577**号、冀HN77**号宇通客车及安增生所有的冀H878**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原告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志文所有的冀H577**号、冀HN77**号宇通客车(该车户名为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及安增生所有的冀H878**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使用,不得转移、毁损、抵押。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红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