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张玉东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004号罪犯张玉东,绰号“老胡”。罪犯张玉东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1月31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2011)亭刑二初字第027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1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13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0月1日止。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玉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务。2013年11月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缴纳罚金500元,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玉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九天。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玉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玉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并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九天(刑期至2015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杜兴淼二���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