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连成与张连贵、张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成,张连贵,张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张连成,农民。被告:张连贵,农民。被告:张淑琴,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了原告张连成与被告张连贵、张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确定合议庭成员为周会梅、崔颂涛、郭宝江。审 判 长 周会梅代理审判员 崔颂涛陪 审 员 郭宝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田志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