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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连成与张连贵、张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成,张连贵,张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张连成,农民。被告:张连贵,农民。被告:张淑琴,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了原告张连成与被告张连贵、张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确定合议庭成员为周会梅、崔颂涛、郭宝江。审 判 长  周会梅代理审判员  崔颂涛陪 审 员  郭宝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田志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