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玄某某与陈某某、孙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玄某某,陈某某,孙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96号原告玄某某,男,195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宗广,台前县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90年9月25日出生。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81年8月11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营销服务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玄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孙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玄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玄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玄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跃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曹 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