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顾庆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禹刑初字第00046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某,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个体务工,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徽���蚌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蚌禹检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渐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2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本市朝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朝阳路与东海大道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顾某某犯罪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2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型号:五羊本田WH100-2)沿本市涂山路向西行驶左转弯上朝阳路,后由北向南行驶至朝阳路与东海大道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顾某某犯罪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7mg/100ml。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皖天平司鉴(2014)醇检字第1124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相关鉴定聘请书、鉴定资格证书、鉴定人执业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李某证言及被告人��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常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汪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