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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02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北京兴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吉多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兴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多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02898号原告北京兴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石卫兵,总经理。被告吉多多,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兴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多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兴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兴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兴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兴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福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福明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