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延成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延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626号罪犯王延成,河北省沧州市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07)沧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延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295元。被告人王延成及同案被告人单相华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08)冀刑三终字第10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王延成的定罪量刑。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延成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7月22日至2014年10月22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九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〇〇五年五月九日释放。系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延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4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艳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