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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与曾艺、肖文化、郭齐明、李冬连、车刚、刘秀琼、温舒川、刘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曾艺,肖文化,郭齐明,李冬连,温舒川,刘英,车刚,刘秀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住所地资中县城南开发区东西干道南侧C幢1-6号。负责人钟建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姚勇,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职工,住资中县。被执行人曾艺,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告肖文化(曾艺之妻),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告郭齐明,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告李冬连(郭齐明之妻),女,1970年11月2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温舒川,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告刘英(温舒川之妻),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告车刚,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告刘秀琼(车刚之妻),女,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与被告曾艺、肖文化、郭齐明、李冬连、车刚、刘秀琼、温舒川、刘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资中民初字第2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执行本案,本院向被执行人曾艺、肖文化、郭齐明、李冬连、车刚、刘秀琼、温舒川、刘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28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65908.6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91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曾艺、肖文化、郭齐明、李冬连、车刚、刘秀琼、温舒川、刘英仍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曾艺、肖文化、郭齐明、李冬连、车刚、刘秀琼、温舒川、刘英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柱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 杰 搜索“”